关于启动2011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单位申报工作的公告
2011-9-19 14:41:15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复制链接 打印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批复司法部201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1】105号),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2011年度预算资金为10000万元,用于资助开展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按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根据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就申报2011年度项目实施单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实施单位类型

 

    (一)地(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主要以地市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中西部地区有办案职能的省级法律援助中心,热心公益的省直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申请成为项目实施单位。

    (二)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六省(市)的热心公益并擅长办理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优秀律师事务所。

    (三)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高等法学院校学生社团组织。

    (五)妇联等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

 

二、申请程序

 

    (一)地(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和省直律师事务所向所在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立项申请,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的审核意见,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二)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六省(市)热心公益并擅长办理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交立项申请,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推荐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妇女联合会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向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提交立项申请,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推荐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四)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高等法学院校学生社团组织直接向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并由其审批。

 

三、工作要求

 

    (一)申请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2011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书》(见附件)。基本要求有:项目实施单位所在辖区内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需求特别是降低门槛、扩大领域的案件需求较大;项目实施单位领导对项目实施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社会力量办案能力,有熟悉计算机和网络操作的专人负责项目数据整理、上报等工作。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妇女联合会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和高等法学院校学生社团组织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资质证明有关文件。

    (二)各省(区、市)法律援助处(局、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应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上年度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考察申报单位项目执行能力,进行初评,确定审核、推荐的项目实施单位并出具意见;各省(区、市)辖区内确定法律援助机构类的项目实施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家。

    (三)通过初评后的《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书》及其各省(区、市)法律援助处(局、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审核意见(需加盖公章),请于2011年10月15日前邮寄提交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审批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联系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管理办公室

    刘丽平   黄亮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西里甲16号206室

    邮编:100053 

    电话:010-83113922  010-83139181 

    附件:

    1、法律援助机构2011年度项目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包括依托律所开展法律援助的工作站等)2011年度项目申请书

    3、妇联法律帮助中心2011年度项目申请书

    4、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高等法学院校学生组织2011年度项目申请书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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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时间:2011-9-20 0:00:00 CFC31071 复制链接 打印 官方链接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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